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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社保问题“影响”劳动关系
作者:李欢乐 发布时间:2008-03-26 15:33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劳动合同法》在1月1日生效之后,给用人单位留出了一个月的补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在宽限期满之后,也就是从2月1日起,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报载,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省首例“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付”的劳动争议。报道称,这也是我国同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首例。目前,该案的进展还不得而知,但是案件的起因引发我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思考。

  该案的起因和以往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太大差别,也是由社会保险引起的。原告马女士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获悉,公司并没有为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于是引发了与公司之间就补签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纠纷。这个案件虽然最后是以“不签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讼诉,但是案件的根由显然还是社会保险的问题,而对于社会保险的规范则是关乎《劳动合同法》实施实效的重大问题。

  在多维的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是重要的一维,而《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规范,显然也要规范社保关系。通过对社会保险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良好的劳动关系使社会保险不断提高标准和覆盖率,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应有之意。但是,当下两者的关系却显得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很多的劳动争议都与社保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工伤、医疗等问题更是引发了大量的劳动纠纷。而由于社保条款都是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所以社会保险基本是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这样,在社会保险上出现的问题很多都被转嫁给劳动关系来消化,显然,这些都会增加《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难度,而最终必将影响其实效。

  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捆绑在劳动关系中的其他关系的规范,尤其是社保关系。如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和《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我们期望这些法律规范在塑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中能担起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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