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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需要跨过安全门槛
发布时间: 2007-09-10 13:13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六位专家纵论《反垄断法》


 

       李肃        冯兵       张燕生        曹建海       张晓森

 

  □本报记者 李曼

  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它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像达娃之争、方便面集体涨价等事件,在中国将不再存在法律盲点。我国企业可以运用《反垄断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增强在国际竞争中的力量。本刊邀请京城六位资深人士,共同探讨这部经济宪法的影响力和可操作性。

  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李肃:

  著名民族品牌应该纳入国家经济安全中,这既有民族情感问题,又有战略资源和国力标尺问题。

  《反垄断法》的对象就是四个。

  第一个对象讲的实际上是垄断协议问题,主要是对企业撺谋和行业组织参与破坏竞争规则的某些垄断协议的问题。现在中国的企业慢慢成长起来,分化也完成了,大一点的公司开始有动因互相撺谋,这部法出台后,这种现象可能会降低到几乎没有人敢干,它对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很快会发生作用。

  第二个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现在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但这个法律真正实施过程会很难。它规定对战略资源的国企具有豁免权。因此,对这些最大的公司,在使用《反垄断法》限制它的交易行为和跟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里面有巨大的空间。

  第三个对象是地方政府。未来中国的企业拿《反垄断法》去反地方分割,反市场壁垒,应该说是有巨大功效。

  第四个是经营集中问题,涉及到合并、控股等支配行为的合同也就是潜并购三方面,对产权交易所影响最大的就是合并了。我认为,目前,真正具有竞争、垄断性因素导致的收购、兼并,然后马上借用《反垄断法》的情况就是外资并购。

  从宏观上看,我国一方面需要防止国外的热钱涌入冲击人民币汇率;另一个方面,我国现在大量的过剩资本需要国内基金组织,需要配置本土的产业基金。从这个角度来讲,与其说《反垄断法》在挡外资进入,还不如说宏观形势发生很多变化,迫使我们要扶持本企业。

  从中观上看,中国现在到底还需不需要对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进行相对限制,我认为是必要的。应该说中国改革开放前20年的坐标,就是全球化,是跨国公司对中国的态度。但从现在开始往后走20年,这个坐标应该改变了,要以中国企业崛起和能不能变成跨国公司为全球化的基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对跨国公司进中国来并购,运用垄断法和国家经济安全法律对它进行一定的规范,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同时,我还有一个观点,就是著名民族品牌应该纳入国家经济安全中。大家都认为竞争性行业不该讲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但经研究著名品牌管理纳入国家经济安全是全球通例。百事可乐要并购达能的时候,法国政府立法,把11个行业和20个大品牌列入特殊保护,就是不许外国人碰,不许外国人敌意收购。著名品牌纳入经济管理既有民族情感问题,又有战略资源和国力标尺问题。

  著名品牌一般来讲已经具有相当的市场规模,所以被并购的时候一定会牵扯到《反垄断法》。在最近炒得比较火的达能-娃哈哈事件中,法国达能把一个行业的七个品牌都并购了,并且就外资并购的门槛来看,早已超过十五亿,应该受国家经济安全检察。历史上也出现过柯达并购中国胶卷产业,如今整个行业已经没有中国自己的品牌了。

  《反垄断法》出台后,在中国的收购兼并里一定要关注可能会有负面的两件事:第一个是产业整合问题,中国大多数竞争性产业还是太分散了,所以,大规模的整合是趋势。当做到一定程度时,尺度怎样把握是需要研究的;第二个是未来的敌意收购会越来越多。《反垄断法》将会成为敌意收购的特殊工具,在敌意收购的过程中怎样防止其产生的消极作用也是需要注意的。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冯兵:

  《反垄断法》对跨境交易来讲是把双刃剑,在影响外资并购的同时也会影响中国资本将来在海外的行为。

  从实物操作层面,我谈一些看法。

  有人说《反垄断法》在很大意义上类似于经济宪法,对推进竞争,促进市场化很有意义。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国的《反垄断法》跟其他国外实体有着不同的含义。这部法在中国经济快速崛起,走向国际竞争舞台的大背景下出台也昭示着这种特殊含义。

  早前,在中海油试图购买优尼科时,一个油气行业的客户就说过,如果油价不是那么高、如果中国没有现在高速的发展和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恐怕美国能源委员也不会照会基辛格,让他不要担任中海油的顾问,这宗交易也许会成功。

  这正说明,在现在的背景下,外资并购和其他一些经济行为很容易引起民族情绪,就像前段时间娃哈哈和达能的争执。《反垄断法》对跨境交易来讲是把双刃剑,在影响外资并购的同时也会反过来影响中国资本将来在海外的行为。

  我国现在的市盈率大约是40倍,资产价格很高,同样一件东西,在中国的资产价格估值要比美国、欧洲、日本高,也要比近期的香港高。如果说人民币会继续升值的话,那么现在我国的资本是最佳状态,这些资本在海外并购也会是一个好时机。

  在中国这样崛起的背景之下,《反垄断法》的约束力对国内到底意味着什么?

  剔出行政垄断和那些被豁免的战略性国有企业,剩下大部分在过去就已经有相当充分的竞争,它们的利润其实已经不高,而且市场竞争激烈。这部法到底对国内的市场产生什么样效果很难判断。但是有一点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在特定资本市场的估值条件下,它可能会引起海外其他国家对中国并购采取一些更加政治化的做法。

  实际上,现在外资想买中国的资产已经非常困难了,完全从市场竞争主体角度来讲已经很贵了。而国内缺少的资源恰恰是战略资源,在我们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他就考量是否可以用一个公正的价格将这些东西卖给你,海外会非常紧张。尤其是将来他们在中国买什么战略资源受阻的情况下。

  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垄断的。在美国,航空业、公用事业类、水务、电力等都是高度垄断的,只不过它的所谓行政垄断的权重和比例相对小。垄断还有另外一个层次就是垄断形式,是政府采购方式垄断,还是用合同外包形式垄断。这还需要很多其他技术层面来解决,不是一个《反垄断法》就能解决得了的。我相信,未来相应的具体细则和补充解释会陆续出台。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

  《反垄断法》并不是限制外资,而是规范外资的管理,立法这一步对接下来的发展非常重要。

  外资并购确实需要一个安全考虑的审查程序。

  外资并购中间是否会进入到一些敏感领域或说涉及到安全领域,这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如若在法律方面有所缺失,像徐工那样的案子就会成为一个没有依据的争论。

  在印度,零售业对外资并购是有明确限制的。外资像家乐福、沃尔玛等大连锁是不允许进入的。这主要是由于印度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当地人民就业问题。当零售这个行业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时,最成熟的业态一下进来,基本上所有成长的中间业态全部就省略了。

  在马来西亚,他们对外资并不排斥。但是,从70年代开始就实施了外资将30%权益无偿让给本地人的规定。

  同样,我国海尔进入美国时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本来要收购美国家电行业老二米泰克,却遭到当地舆论施压,以致不惜《反垄断法》而是让老大惠尔普买入米泰克。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最完善的美国,在对待安全问题上,他们也要维护一些基本利益。所以,在外资并购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并不是限制外资,而是规范外资的管理,立法这一步对接下来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社科院工经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

  外资在中国的收益非常高,能不能为本国人民带来福利其实更重要。

  《反垄断法》的本质应该是推动竞争的。竞争可以促进经济效益,但过度了就会损害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竞争也要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否则极易出现腐败、寻租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如今,外资在中国的收益非常高,摩根斯坦利有900%的回报。能不能为本国人民带来福利其实更重要。

  国家安全其本质不仅仅是军备竞赛、武力对抗、国家防卫系统,只有本国人民的利益得到保护,国家的安全才有保障。《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特殊的保护颇具争议,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简单的从竞争看,这是反竞争的,但是,在什么一些情况下,这种对国有企业的特殊保护,可能有利于国家安全,或者有利于本国人民的利益。

  另外,《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关注也需要相应系统的配合。我国缺乏市场份额调查系统,包括国家统计局几乎不调查这方面的数据。而且我国部分股权配置存在交叉持股现象,也就是很多企业相互持股,这样导致将来难以对股权进行界定。同时,在并购时,由于一些企业没有所有权,那些实际代理人很容易与并购方配合。这时,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配合来抵消法律的效力。如今,全世界的产业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正在中国上空盘旋着寻找目标。将来假如人民币继续升值,一些出口企业面临倒闭,倒闭之后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话,就不值钱了,这时候是外资收购的大好时机。所以说,这部法律出台并不表示一切就安全了。相配套的国企改革、分配制度建设等还要跟上来。

  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森:

  整个社会应该在反垄断执行机构方面进行扩展,例如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和反垄断市场份额调查机构。

  从我国的立法历史上来讲,《反垄断法》可以说是酝酿时间较长的一部法律,它所涉及的是市场问题。

  首先,世界80多个国家都有《反垄断法》。如果在国际大环境下,为追求完美而推迟出台的话,我国这部法就会被边缘化。因为现在国际上的经济交往,很多事情它不仅仅是涉及到一件事或一个国家,而是涉及到两个国家甚至是连锁反应。

  其次,《反垄断法》在目前中国经济形势下,特别是并购市场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出台是有非常现实意义的。从国家来说,要保护一个行业也好或一个品牌也好,起码要有法可依。 实际上,《反垄断法》里面有很多敞口,过几年可以修改。

  最后,任何一个东西,要是想把它做得很完美再出台,恐怕再有五年也出不来,因为有不同的学者,不同的利益主体,总是对一部法律有不同的要求。我们必须先把它抛出来,大家有目标了,经过论证,将来去修改。

  关于组织机构,《反垄断法》中提到会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和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则。

  我觉得除了这两个官方的机构以外,整个社会应该在反垄断执行机构方面进行扩展,例如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像乌克兰有一个反垄断社会舆论监督委员会,就专门是媒体来对反垄断进行监督。

  其次,还需要反垄断市场份额调查机构,这对考察经营者集中程度有所依据。交易所还可以设立一个反垄断指数,例如大型企业,并购到多少就形成怎么样的指数,然后这个指数通过公开渠道告知大家。(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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