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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申报国资收益情况以去年税后利润减半
发布时间: 2007-12-18 09:12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王婷     
        
  国资委昨日明确规定要求,对国有资本的收益收取的申报工作将在今年12月20日结束,同时,国资委也指出,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且企业税后利润这一块则是按《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公布的标准减半收取。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年初曾表示,去年,159家央企实现利润7546.9亿元。有关人士指出,这部分利润的6成以上来自中石油、中国移动、中石化、中国电信、中海油、宝钢、神华、中铝和国家电网九家企业。

  而《办法》要求,央企此次应缴红利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缴比例3年后再定。

  若仅分别以7546.9亿元为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来计,中央企业的上缴红利总量可能在两三百亿之间,若再计算上企业提取公积金等会计科目,红利上缴总额甚至可能比此结论更低。

  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日前也曾表示,在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确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宜坚持“合理、适度、从低”的原则。所以明年中央企业上缴的红利应该远没有此前有预计的500亿那么多。此外,烟草行业暂不属于国资委的监管。

  《办法》中还规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国资委此次还规定,各中央企业除要申报利润上缴数以外,还要申报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以及企业清算收入。(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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