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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收管理费,给个体户“松绑”
作者:李龙 发布时间:2008-08-25 10:40 来源:广州日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坊间呼唤取消个体户管理费的声音层出不穷,如今这一备受争议的收费项目终告寿终正寝,无疑令个体业主拍手称快。在国有公司不用交、私营企业不用交、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不用交,唯独个体工商户要向工商局交管理费的大背景下,这种针对某个特定主体的收费,有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因而取消收费,既是归还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也有利于为个体户减负,从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良性发展。

  回顾个体户管理费的历史即可发现,眼下这一收费已与其出台初衷大相径庭,工商部门的职能也已开始转变,主要是为市场提供服务,监管经营秩序,而不再是靠收费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基于此,国家早在2005年就要求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事实上,北京、上海等个别地方已率先停止收取个体户管理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在全国范围得到响应。

    更为严重的是,压在个体户头上的管理费已经成为一笔巨大的费负,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1/3的税,2/3的费,“费大于税”。反观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只有税务登记一项开业登记,进入门槛和负担极低廉,且对于经营场所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和扶持了个体的自主创业。

  从理论上来说,个体户在缴交税收之外就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费用。而政府部门的职责也应是为个体户提供服务,而不是收费。如果说当初收取个体户管理费是“取之于个体户,用之于个体户”,那么现在继续收取就有部门利益之嫌,有违现代政府职能的定位。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一个合理的经济结构,不只有“做大做强”的大型企业,还应有自主创业的中小企业,这其中就包括个体户。某种意义上,个体户比大型企业更有市场活力。它不但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问题,而且以低成本、自发开拓市场的灵活经营为公众提供便利,这就赋予了个体户民生意义的内涵。因而,对于个体户,我们应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扶持和鼓励,而不是随意增加负担。

  时下,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某些问题,在融资上,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上,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这一方面需要我们在宏观政策上引导它们,为其转型创造机遇,提供契机;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为其减负。取消个体户管理费无疑是适时之需。在降低创业门槛的同时,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算得上是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户的最好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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