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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老鼠仓”符合公正原则
作者:周义兴 发布时间:2008-06-12 09:5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日唐建“老鼠仓”事件再度升级。日前,有报道称,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已分别向“老鼠仓”主角之一的唐建原任职单位以及基金托管人发送《公开法律意见书》,首次提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唐建“老鼠仓”事件中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追究的问题。

  其实,在“老鼠仓”事件中,相关的基金公司及其托管人是否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责任,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因为道理很简单。虽然违规的直接责任人是某一个基金经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基金经理任职的基金公司,显然也在公司内部治理与监管上存在漏洞,否则,就很难想象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会进行得如此一帆风顺。所以,从市场公正的角度看,作为受害人的基金持有人,无疑有权向有关基金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主张自身的权利,并提出民事索赔的主张。

  从市场制度建设和具体操作上讲,虽然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老鼠仓”罚单,可以说在法律意义上表明,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已经结束。但由于法律意义不同,在法理上行政处罚也不能取代民事权利伸张与实现,所以,作为利益受害者的基金持有人,对在“老鼠仓”事件中存在管理过错的基金公司和托管人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显然也是顺理成章的。当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目前程序不健全而有较大的困难,但如此制度性的“困难”,恰恰是可以通过这次事件来攻克的。这也正是基金持有人追责“老鼠仓”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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