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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应承担“变脸”责任
作者:张根宝 发布时间:2008-07-10 02:3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市已经连续下跌8个多月,调整幅度之大超过很多股民所能承受的范围。这其中还伴随着刚上市不久就预告中期业绩大幅下降的新股“变脸”现象。

  作为新上市的公司,本应是行业中的佼佼者,招股书中曾对盈利预测和前景描绘得让人憧憬。按理,有刚筹集到手的雄厚资金做后盾,企业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事实上,有的公司上市不到一年业绩就“变脸”,令投资者心寒。

  因此,建议严格执行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即新股上市后两年内业绩变脸的,主承绡商将被记分和处罚,严把新股上市质量关,维护股市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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