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心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向你请教,就是一个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都已通过了发行可分离转债的决仪后,并已上报证监会待批的情况下,它的申请有没有期限要求,会不会因为证监会审核期过长而过期,变成自动失效.谢谢你了。
一心 答 转西南证券张刚的解答:
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从这些规定看,假设证监会受理了申请,在发审委审核方面没有时间限制。理论上如果度过一个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间,如到了8月份,原本2008年一季报的财务数据就需要更新了,需要上报新的财务数据。目前法规尚无因受理后,在等待发审委审核过程中,因时间过长而失效之说,只是保荐人和上市公司需要不断补充更新申请材料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