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日前公开征集华盛达(60068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目前已有10多位投资者咨询相关事宜,因此,华盛达有可能遭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华盛达9月3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06年虚计收入、原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于2008年9月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华盛达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介绍,华盛达此次受财政部行政处罚,是因证券市场中比较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虚计收入等虚假陈述行为误导了中小股民,使其因购买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而遭遇损失,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因受华盛达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华盛达赔偿相关损失。
王树军律师认为,华盛达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28日,即华盛达2006年年报公布日;虚假陈述的更正日为2008年8月30日,即华盛达2008年半年报公布日。在该份半年报中,华盛达首次披露了有关虚假陈述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信息。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虚假陈述影响,在2007年4月28日以后买入华盛达股票,同时在2008年8月30日以后卖出或持有华盛达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向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而尽量挽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