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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面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作者:王光平 发布时间:2008-11-05 21:4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光平 北京报道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S*ST星美)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面临因虚假陈述而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可能,目前相关律师正在进行起诉前的准备。不同的是,S*ST星美是由于公司自身虚假陈述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潍柴动力则是要承担其吸收合并的湘火炬对投资者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

  S*ST星美将被行政处罚

  S*ST星美9月26日公告,公司9月24日收到重庆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因2003年中报、年报和2004年中报、年报虚假陈述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重大事项,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罚款等处罚。S*ST星美在公告中称“本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表示,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布只是时间问题,他已开始征集S*ST星美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代理。

  张洪明律师认为,S*ST星美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在2003年8月16日(2003年半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后买入,2005年7月20日(立案调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经计算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ST星美赔偿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利息。

  潍柴动力为湘火炬担责

  湘火炬因被潍柴动力换股吸收合并已于2007年4月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已经注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认为,虽然湘火炬已经依法注销,不再是诉讼的适格主体,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即湘火炬对投资者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应该由潍柴动力承担。

  证监会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确认湘火炬存在虚假披露财务信息、配股说明书中含有虚假信息、虚假披露配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将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少计投资亏损等证券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之后已经符合起诉的前置条件,受损投资者即可向上市公司索赔。”王树军律师说,湘火炬虚假陈述案在湘火炬被吸收合并前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吸收合并后,诉讼主体已转移至山东,根据有关规定,该案目前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王树军律师认为,由于此案涉及的虚假陈述行为较多,故可能存在多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在2003年6月27日到2004年5月29日之间买入湘火炬股票,并且在2004年5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湘火炬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在1998年4月18日到2006年5月20日之间买入湘火炬股票,并且在2006年5月20日以后卖出或持有湘火炬股票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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