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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询价机构应有刚性要求
作者:陆向东 发布时间:2008-01-17 13: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我认为,恢复市值配售,让中小投资者有机会参与新股发行,只是解决了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在“新股不败”的神话引诱下,询价制已经失去了应有功能,以致各路资金云集一级市场,为二级市场大波动埋下了隐患。究其根源,则在于缺乏风险与收益共担机制,以致参与询价的机构在实施报价时信口开河。

  因而,要想使参与询价机构的责任心得到刚性强化,进而潜心研究拟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有必要对新股发行制度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参与询价的门槛。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相当资金规模和对公司质地实施科学评估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方可参与询价;二、参与询价的机构在对拟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报价的同时,必须对该公司上市后首个财务年度的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预测评估;三、凡是参与询价的机构必须按拟发新股总股本的一定比例向交易所缴纳信用保证金。同时规定,在该公司股票上市并发布首次年报后,根据预测评估与实际情况的偏离度,从小到大进行排名,扣除排名居后者的信用保证金,用以奖励排名居前的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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