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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基金的投票权
发布时间: 2006-08-10 10:41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河北 谭天 
  
  “读者热线”版谈了一个很热的话题,就是基金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股改中的投票权属于谁。是属于基金管理人呢,还是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属于后者,那应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再交由基金管理人去执行。作者宣伟华律师引法据理,论述清了这个问题,投票权应属于基金管理人,这也就澄清了不少人的模糊认识。

  从股改中的投票情况看,正如宣律师所指出的:“除少数案例外,绝大多数基金几乎是无论股改方案之优劣,清一色投赞成票”。正是基金的“赞成票”才使很多方案在中小流通股东强烈的反对下通过了。笔者认为,基金管理人投出不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愿望的“赞成票”,是有其根源的。大家知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分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于利润,只有基金每年有盈利他们才有红可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在基金规模,因为基金管理费是按基金的规模提取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法规既然把基金的投票权赋予了基金管理人,那么就应该保证基金管理人的投票能够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宣律师提出在信息披露上加强要求,在申请募集新基金时提出要求,这当然是好的,但更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拿《基金法》来说,应在第十九条第十一项:“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后加上,“行使各项权利应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反映他们的诉求,重大问题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先作出决议”。在第七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加上“其他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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