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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股东可以享有同样的分配权
发布时间: 2007-06-07 08:10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读者问题

  天士力2007年1月曾实施定向增发方案,当时的增发价为14.39元。5月底,公司实施2006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5月24日的公告表明,将以2006年末总股本加上2007年1月定向增发股数为基数来实施这一方案。股民认为这一方案不合理,因为现在分配的是2006年的利润,今年定向增发的这一部分股份不应享受2006年的分红。

  
  《公司法》对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有相应条款,其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所行使职权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利润分配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天士力(600535.SH)《公司章程》也有相应条款。如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显然,《公司法》和天士力《公司章程》都不禁止向新股东分配原有的利润和向新股东转增股本。而且,按《公司法》和天士力《公司章程》规定,天士力《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07年4月10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

  新股东享受原有利润的情形,在天士力历史上并非第一次。天士力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117,848,638.26元,在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673,964.47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5,836,982.24元后,累计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3,977,670.12元。累计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什么大于2002年实现的净利润?那是因为有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天士力于2002年8月23日起上市。截至2002年6月30日,天士力未分配利润为121,233,867.33元。天士力2002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以2002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此外,公司还以2002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因此,天士力现在向包括新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也没有不妥。

  如果股东不赞成向新股东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送转方案时投反对票。(西南证券 周到/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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