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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立案
作者:王光平 发布时间:2008-01-10 09:2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茉织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近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据代理律师介绍,近期还会向法院递交第二批投资者的诉讼材料。

  首批索赔达61万元

  据具体代理此案的律师王树军介绍,此次被法院立案的共包括来自上海、江苏等地的12位股民的诉讼赔偿,索赔总额达61万元。

  2004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九龙山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行立案调查,2006年2月15日,九龙山刊登了证监会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告指出,九龙山因存在对外投资及向外出借资金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原《证券法》有关条款规定,证监会对九龙山公司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李勤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29日之间买入,而且2005年4月29日后卖出或者仍然持有该公司股票并且有损失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追回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等。  

  近日将提起第二批诉讼

  据王树军律师介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现在还有30多位股民的诉讼材料正在准备和整理中,将在近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也在征集遭受损失的九龙山投资者的诉讼代理,“我们正在整理材料,近期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代理此案的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告诉记者。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法院受理该案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5日。“此案相对一般虚假陈述案件起诉程序较为复杂,投资者需要及时准备,配合律师做好起诉准备工作,以挽回损失。”王树军律师提醒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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