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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S延边路虚假陈述结案 共被罚115万
发布时间: 2007-06-20 21:08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今日晚间,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共同披露,由于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而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两家公司及其董事长等相关人员开出了总额达115万的罚单,由此该虚假陈述案结案。

  据中国证监会查明,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达成四方协议,根据该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根据有关规定,吉林敖东应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作出出面报告,并予公告,但是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有关公告,但是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而参与四方协议签订的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延边公路董事长郭仁堂、董秘张洪军均参与了四方协议的签订,为此次事件的直接负责人。

  因此中国证监会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给予S延边路警告处分,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给与直接负责的董事长郭仁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延边公路董秘张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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