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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航运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个体船东不得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上货运
作者:索佩敏 发布时间:2008-06-12 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了促进我国沿海和内河航运的规模化发展,交通部开始提高这一行业的准入门槛。

  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规定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从可由个体船东经营改变为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分析师昨日指出,这一规定对于小型航运企业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但对于长航集团这样的大型运输集团将不会有影响。

  此次《规定》是对已颁布实施7年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修订和完善。按照新标准,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从可由个体船东经营改变为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即个体工商户只被允许从事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船舶运力规模要求大幅度提高。以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为例,从原来的2000载重吨调整为2000总吨(约3000载重吨)。并且明确规定该最低运力规模只计算企业自有船舶,对登记在企业名下的共有船舶只有当企业占有该船舶50%以上共有份额的才能认定为自有船。此外,企业配备的海务、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必须与企业所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相挂钩。 

  交通运输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经营沿海运输的航运企业约1600家,经营内河运输的航运企业约2800家,每年新获准进入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的企业数量都在200家左右。全国共有沿海运输船舶9322艘、净载重量2450.6万吨,内河运输船舶18.02万艘、净载重量5266.25万吨。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的企业化经营步伐正在加快,以个体方式经营的内河船舶已从2000年的12.5万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万艘。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曹德胜副司长表示,随着国内航运业的发展,原有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的问题开始显现,导致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主体数量过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为适应这种变化,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国内航运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保障运输安全。

  申银万国分析师李树荣指出,《规定》提高了准入门槛,但是对整个沿海内河航运格局并没有大的影响。由于准入门槛主要是限制一些个体船东进入市场,因此该规定可能对一些规模小的企业有影响,对包括长航集团等大的航运企业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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