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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亮相”
作者:谢闻麒 发布时间:2008-01-29 02:3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28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对于客户门槛,《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

  对于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该细则详细列举了证券公司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有的十七种行为。在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在营销方面,不得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在避免利益冲突方面,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不得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在客户资格方面,《细则》要求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在合法合规方面,细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证券公司以分支机构或者部门名义对外独立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也在被禁止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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