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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规模不得超股票市值七折
作者:申屠青南 发布时间:2008-09-05 18:5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表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券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券法》等,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可交换债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债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债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均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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