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建议会议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 >>>点击详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7年中央决算;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点击详细

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撤销和破产做了一些规定。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订草案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点击详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作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点击详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听取了国务院关于200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报告显示,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21.78亿元,增加12561.58亿元,增长32.4%,完成预算的116.5%。 >>>点击详细

九家金融机构出现在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昨日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报告披露了它们在信贷投放、内部控制,以及资产处置等方面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介绍上述九家金融机构对此高度重视,已处理责任人1450人(次),纠正违规问题涉及金额436.54亿元。 >>>点击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