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以可交换债缓解“大小非”困境
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证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质押品的信用,证监会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详细>>
证监会:可交换债规模不得超过股票市值七成
——证监会就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5日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且发债金额应当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试点办法》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 详细>>
“化解上市公司股东的燃眉之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可交换公司债券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日表示,推出可交换债券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可化解上市公司股东的燃眉之需,同时避免直接抛售股票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缓解限售股集中大规模上市对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
记者: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致力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请问推出可交换债券是否是此项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答:截至2008年8月底,上市公司已经发行各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累计融资1525亿元。特别是今年以来,在股票市场调整较大、股权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各类债券融资达到再融资总额的50%左右,逐步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股权融资、资源配置不合理、股票市场压力大的状况。
目前,推出可交换债券的基础和环境日益成熟。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可交换债券的推出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需要说明的是,可交换债券是一种特殊结构的公司债券,与发行其他类型债券用于投资项目不同,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债规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详细>>
证监会将以创新手段解决“大小非”

针对市场关注的“大小非”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5日表示,监管层不会违背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契约,将以创新的市场化手段对“大小非”减持进行疏导和规范。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在获得流通权之后,不涉及控股权的“大小非”股东会与其他流通股东一样遵循投资决策规律,来决定对所持股票进行抛售或者继续持有。
针对市场关于限制“大小非”减持的一些观点,该负责人说,股权分置改革时双方当事人通过对价谈判形成了契约,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了流通权,如果再重新采取延长锁定期或者征收暴利税等举措,就等于违背了当时的契约。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