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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否认外汇管制严进宽出
作者:张斌 发布时间:2008-09-07 20:05 来源:经济观察报

  外汇管制并未向“严进宽出”偏转。

  上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官员在北京针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会上纠正了业内对8月6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一些片面的理解。

  新条例在上个月开始实施后引发了各界广泛讨论,其中讨论最多的就是下一步外汇管制的“风向”是否已经向“严进宽出”逆转,并有学者以新条例的第十三条、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为证,认为这可谓彻底“拓宽资本流出渠道”,给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了隐患。

  出席上周培训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综合司司长邹林和综合司副司长管涛都否定了外汇管制开始向“严进宽出”偏转这一说法。同时,邹林和管涛都强调,新条例重点在于“均衡管理”。

 

  “均衡管理”

 

  在新《外汇管理条例》中,对资本项目下的条款增添较为明显,管涛说:“没有想到对这一章的争论是最多的。”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副教授施建淮认为,仔细研究这个新的条例发现,实际上它是向“严进宽出”方向发展的。

  他举例,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需要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原则上持规定的有效单证就可以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杨芳洲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这些规定给了外资最宽敞的退出通道,新条款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对于此种“严进宽出”的论调,培训会上,外管局的三位官员均给予了“否定”的态度。

  管涛在解读新 《外汇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时着重诠释了 “均衡管理”的含义,他说,首先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的货币的危机,“流出”的危机往往是从“流入”开始的。所以要从“流入”开始进行管理。没有简单的把以前的“宽进严出”调整成“严进宽出”是因为我们还要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这仍然是改革开放要坚持的基本方向。

  管涛表示,在解决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时候坚持“疏堵并举”,在管流入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输出。而且扩大流出恐怕要利用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外汇收支不平衡的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利用行政手段,这样会更加的有意义。

  管涛指出,一旦局势发生变化,外管局以前对流出的管理早就设立了一些防线,那个时候可能就会看到政策对“流出”的作用。不可能等到在形势发生逆转之后再匆匆忙忙的调政策,把整个方向再扭过来。

  在新《外汇管理条例》中,外管局保留了之前的11项对 “流出”的限制,之前一直强调的都是“宽进严出”的外汇管制,所以旧条例中并没有对“流入”进行限制,此次新加入了12项对“流入”的限制,并将在近期内出台一系列细则。

 

  三大压力

 

  据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已经达到18000多亿美元,今年年底很可能突破20000亿美元。

  管涛说:“旧条例中描述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新条例中改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这样在文件中把‘国际收支平衡’作为一个目标写进来,可见其重要性。”

  邹林说:“这部条例从2004年开始着手修订,酝酿了4年,此刻出台也主要是来自国际收支不平衡带来的压力。”

  他认为压力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货币投放渠道单一,大量的买入外汇,增加储备,那就意味着你的货币投放主要是通过外汇市场进行投放的。而当外汇市场能够获得外汇出售的主要是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意味着只有这两种主体能够很便捷的获得资金。这对进行宏观经济调整是不利的。

  其次,就是货币流通量调控的余地小。银行进行干预往往是被动的,被动的情况下货币调控就很难说完成它的目标。只有采取其他的拯救措施的时候才能实现调控目标,比如说以前的回收再贷款,现在的发行央行票据。这些都是创举,是不得已而为之,也都是不可持续的。

  最后就是人民币升值压力大,人民币升值压力大就使得外汇管理部门要把目光盯住资金的“流入”。这么多资金进来,如果说这些资金包含一部分投机的资金,那么在形势发生逆转的时候这部分资金要流出的。一旦出现大量流出,对经济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所以既要防热钱又要防逆转,就要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适当调整。

  邹林也强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大家都认为外汇管理决定国际收支平衡,外汇多就通过管制来限制流入,外汇少了就用外汇管制来限制出去,但外汇管制在国际收支这个问题上不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只能起到辅助性的作用,国际收支平衡与否最终不能取决于外汇管理,而取决于其他方面。

 

  外汇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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