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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启动分类监管
发布时间: 2007-03-27 08:29 字体: 放大 缩小 还原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分类监管正渗透到保险业涉及的不同领域。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日前进入实施阶段,其中的关键词就是分类监管。

  ABC三类监管

  日前,北京保监局印发《关于落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07年3月29日起,北京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受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等各类事项。

  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13万家,主要集中在银行和邮政行业。去年10月,保监会出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并决定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推广执行。

  《试点办法》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资质条件和管控能力等标准分成A、B、C三类,A类条件最高。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试点办法》是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需要。《试点办法》在准入资质上作严格规定。在资本金方面,申请A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B类机构为50万元,C类机构则没有这方面要求。各类机构在网点和持证业务人员的数量上也有明确要求。

  与准入条件相对应,A类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相对较多,C类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最严格。如C类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而B类不超过5家,A类机构可与任意数量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北京试点过渡期为三个月

  根据北京保监局规定,2007年3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试点工作过渡期。凡是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兼业代理机构,须在过渡期内,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相应资格类别。逾期未申报的机构,北京保监局将依法注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北京保监局根据《试点办法》出台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了试点办法中规定的兼业代理机构资格准入条件的具体审核标准,如针对“申请机构须主营业务运转正常”的条件规定审核标准为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须达到10万元,事业单位年应税收入总额须达到5万元。同时,《实施细则》在代理业务范围、代理关系数量等方面按类别规定了细化监管政策,还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予许可的三种情况。针对北京兼业代理市场情况,《实施细则》对机动车辆保险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严格管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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