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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08-09-05 01:5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对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管理。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股权出质是指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行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只需携带股权质押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共同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管理部门将股权进行出质登记后即可进行融资。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昨日介绍,该办法的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226条,即“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她指出,目前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但已在场外进行交易的公众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已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负责其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

  据不完全统计,物权法施行以来,部分省市已办理出质登记1250多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约18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约7亿股,共担保债权金额约2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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